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云人社发〔2021〕22号),进一步规范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健全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要求:
一、依托实名制平台,开展专用账户管理
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及工资代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作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实名制管理及工资代发信息化监管平台,是专用账户监管的基础性平台,根据劳动合同信息、实名制信息、考勤信息、专用账户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进行综合对比分析,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有关监管部门进行预警信息共享。
二、专用账户开立要求
(一)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为平台银行,应与平台建立接口对接,并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向平台系统推送开户、销户、冻结、账户余额、交易流水等监管数据,协助做好专用账户的监管。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通过平台申请开立专用账户,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前往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见附件1,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应在平台按项目登记专用账户信息,并将《三方协议》扫描件上传至平台备案。
专用账户的开立不再要求进行书面备案,《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审批表》(见附件2)由开户银行登陆平台下载打印。
(三)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在同一州(市)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专用账户总账户下开立子账簿,按项目分别管理。总包单位首先开立一个总账户,名称为总包名称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然后在总账户下开立子账簿,用于第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子账簿名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如专用账户名称超长的,经办银行可对户名中总包单位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名称使用规范简称,但需确保总包单位、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可有效识别。
(四)专用账户的开立主体应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以施工总承包分(子)公司等形式进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三、专用账户撤销公示环节形式及内容
总包单位撤销专用账户时,应通过平台发起销户申请,并按规定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平台公示30日,公示的内容包括本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无拖欠工资承诺及监管部门的欠薪投诉举报方式等,平台同时推送消息至参与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农民工。若公示期满且未接到农民工欠薪的投诉举报,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至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开户银行应在平台查询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下载《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通知书》(见附件3),再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
四、资金拨付要求
(一)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需约定以下事项:
一是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是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是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原则上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比例,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至总包单位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拨付日期应当在每月25日之前,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协商一致的,可提前拨付人工费用。
五、平台监管及开户银行技术限制要求
(一)平台根据银行推送的拨付信息对逾期未拨付人工费用或拨付金额不足的项目及对应建设单位进行风险预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预警信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专用账户资金性质为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只能专项用于通过平台发放本项目农民工的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需做好技术和业务限制,专用账户不得开通企业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非柜面支付渠道;不得支取现金,不得销售转账凭证;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
六、抓好落实,加强监管
本要求自2022年2月10日起实行,已开设了专用账户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企业,应在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抓好相关工作落实,细化工作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专用账户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对工作推进缓慢、制度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的单位进行通报。
联系人及电话:刘建周,0871-64322320。
附件:
1、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2、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审批表
3、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通知书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21日
附件1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施工总承包单位):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丙方(开户银行):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云人社发〔2021〕22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及工资代发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等规定,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保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协议如下:
一、账户的设立及使用。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 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该专用账户不得开通企业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非柜面支付渠道;不得支取现金,不得销售转账凭证;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乙方应当通过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及工资代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直接完成农民工工资发放。
二、人工费用的拨付。甲、乙双方须按有关政策规定在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原则上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不低于25%。甲方必须按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每月25日前拨付人工费用至乙方开设的专用账户,并加强对乙方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三、账户的监管。丙方必须协助乙方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设、使用、撤销以及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的绑定,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监管,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发生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甲、乙双方授权丙方将专用账户开立、销户、冻结、账户余额、交易流水等信息披露给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主动将上述信息提供给平台,由平台依据监管要求实施自动化风险提示或风险预警。
四、账户的基本信息。
账户名称: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账 号: ;
开户银行: ;
开户时间: ;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乙方应当通过平台完成农民工工资制单、审批及直接发放等操作。丙方负责与平台系统对接,保障工资支付。
六、人工费用未拨付预警。甲方应按期拨付人工费用。每月25日后,甲方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的,平台将触发平台风险预警。
七、异常支付预警。乙方应确保项目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平台如发现乙方将专用账户的资金用于其它用途的,将触发异常支付预警。
甲方已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乙方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者甲方发现乙方将专用账户的款项用于其它用途的,甲方应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信息披露。甲、乙双方授权丙方将专用账户开立、销户、冻结、账户余额、交易流水等信息披露给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主动将上述信息提供给平台。
九、专用账户的销户。乙方应提前履行相关申请、审批手续,通过后方可前往丙方办理销户。丙方可通过平台查询专用账户是否满足销户条件,对于不满足条件的销户申请,丙方有权拒绝。
十、违约责任。本协议生效以后,三方应认真履行,如有违约,自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失职责任,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丙方在接到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对账户资金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指令时,应当向该机关提示专用账户性质。丙方在履行以上义务后仍被冻结、扣划,致使无法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丙方对于乙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以及非丙方管理、控制原因导致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不可抗力。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二、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以及因本项目专用账户资金监管业务的需要,非经三方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本协议内容。
十三、协议变更。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协议生效及终止。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业务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专用账户依规定程序撤销后,本协议终止。
十五、争议解决。协议条款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向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本协议一式八份,经甲、乙、丙三方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
甲方(印章) :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附件2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开户审批表
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申请开立专户的银行 | 项目所在地 | ||
项目名称 | |||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 办法》,《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施工总 承包单位应当于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工程项目所在州(市)开立农民工工资专 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经 (XX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审核,以上项目符合规定,可以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 XX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XXXX年X月X日 |
附件3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销户通知书
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申请注销专户的银行 | 申请注销的账号 | ||
项目名称 | |||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 户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 办法〉实施细则》,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 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经 (XX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审核,以上项目符合规定,可以对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程序办理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 所有。 XX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XXXX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