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建建〔2024〕82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可向相应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持有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也可按现行相关资质规定文件要求申请相应二级资质,审查合格的,颁发有效期5年资质证书。
二、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详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三、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方面工程设计丙级资质,铁路施工总承包三级、铁路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监理甲级、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甲级、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监理甲级、农林工程专业监理甲级资质等换证,企业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要求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四、换证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的,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其中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的,其注册建造师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其他类别等级资质延续的,各项指标需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经审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并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咨询电话: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0871—64320971;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资质,0871—64320542。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0日